【2019.4.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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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新)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4-08 09:53   审核人:   (点击: 1793)
http://www.lingnan.edu.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144&wbnewsid=26249

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就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年度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42学时,选修科目不少于12学时(其中师德课程不少于4学时)。

 中央部委与人社部联合发文对科目类别或学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会计行业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执行,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设个人选修科目),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 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1学分等于1学时。

二、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方式与途径

每年度公需科目及学习指南由省人社厅公布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后免费登陆学习;每年度专业科目及选修科目由学校购买在线学习平台供专业技术人员免费选择学习,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选择人社厅或教育厅认可的其他学习途径学习。

学校开通的专业课和选修课学习平台继续有效,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平台学习。平台网址:http://online.enetedu.com/gdlnnu(教师发展在线)。

三、继续教育学时申报、审核与认定

继续教育学时要通过广东省人社厅的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zjjyweb/,目前人社厅的管理系统为全新研发系统,需要重新注册)进行申报、审核与认定,方为有效。

(一)公需科目学时

由“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自动申报和认定通过。

(二)专业科目学时(包括可折算专业科目的学时)

1.办班计划经审核通过的专业科目面授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时,将在培训班结束后自动申报到“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个人无需进行学时申报。

2.专业科目远程(网络)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相关专业科目学习后,凭远程学习网站(负责单位)出具的学时证明,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专业科目学时。

3.可折算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上申报

4.专业科目学时申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自动对接至“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三)选修科目学时

由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校审核认定。

四、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学时折算

(一)广东省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明确规定专业科目分为必修和必修以外两部分学习内容。必修内容一般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总时间的三分之一(即14学时)。必修以外的内容可通过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函授班、攻读学位、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企业挂职锻炼、著述立说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指导、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期间所取得的有关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专利、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职学历教育等,仅可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但累计不能超过专业科目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即28学时)。详细规定可查阅省人社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二)选修科目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必备或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学位、参加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科学研究、企业挂职锻炼、著述立说等活动可作为选修科目培训内容,期间取得的成果可折算作为完成选修科目的学时数。

(三)若人社厅或教育厅对折算专业科目学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人事处将及时公布。

五、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证书提交

自2019年起,申报职称评审只需提供当年度(本年度)继续教育证书。2019年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只要求提供2019年的继续教育证书。

六、2019年学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证书审核

根据2019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学校审核继续教育证书的截止时间是2019年9月20日。申报职称人员务必在2019年9月20日之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中申报学时、生成并打印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申报职称并获得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继续教育证书审核截止日未能提供继续教育证书的,按继续教育审核未通过处理,评审通过的职称无效。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

2.《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口径的通知》(粤人社办[2018]277号)

3.《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

 

                                                                                                                                      人事处

                                                                   2019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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